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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报警器的国家要求

更新时间:2020-09-21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1154

气体报警器的国家要求

 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

  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根据其生产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,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、监控、通风、防晒、调温、防火、灭火、防爆、泄压、防毒、中和、防潮、防雷、防静电、防腐、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、设备,并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、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、保养,保证安全设施、设备的正常使用。

  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、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
 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

  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、报警装置,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。

  按照国家要求,凡是会产生或可能会产生可燃有毒气体的企业或单位或是个人,都应该配备完善的气体安全检测仪器,这其中包括几乎所有的化工厂,集成电路车间,气体实验室,炼油厂,发电厂、燃气公司调压站、采油井、汽油才有储存与运输、加油站、大型食堂、公共场所检测空气质量、钢铁厂、煤矿 食品包装、制药、油库、地下停车场、家庭厨房、沼气站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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